[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声音保护纠纷是指以侮辱性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模仿、伪造他人声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由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民法典》所保护的声音,是指自然人的声音本身,既非声音的载体,也非声音中的具体内容。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的特点,不同的人的声音往往不同,且每个人的音色、音质、音量等都较为稳定。与肖像、姓名一样,声音在日常交往中可以直接帮助我们识别、联系、对应到特定的个人。它作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
标志,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根据《民法典》第1023 条第2 款的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即《民法典》第1018 条有关肖像权权能的规定、第1019条有关禁止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规定、第1020条有关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第1021 条至第1022 条有关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规定,对自然人声音均可参照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具体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1)自然人享有制作声音、使用声音、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声音的权利,有权制止他人侵害其声音、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声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2)在符合第1020条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的,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3)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声音,并据此获得利益。有关声音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内容,遵循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5.html
因声音保护提起的纠纷,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原则性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名誉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5 条规定,信
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律适用]
处理声音保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0 条和人格权编第4 章等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声音保护的范畴确定。《民法典》保护的声音,应当具有一定的识别性,能够对应到特定的自然人。无法根据该声音识别出特定的个人的,不属于《民法典》保护的声音范畴。
2.侵害声音的行为认定。侵害声音的行为,要求在模仿、伪造他人声音时系以侮辱性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强调模仿、伪造他人声音的意图、表达等内容与公序良俗相悖,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声音保护的规则适用。声音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只能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则,但不能完全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则。比如,单纯地模仿他人声音不构成侵权。电视节目中的声音“模仿秀”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不宜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则,否则会限制一般人的行为自由和表达意愿。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