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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是指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或者未经许可而制作、公开、使用他人肖像等引起的纠纷。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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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6.html
因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原则性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名誉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 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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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6.html
处理肖像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4 章、总则编中第110条等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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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6.html
肖像权的客体为肖像。《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与姓名、名称一样,都是民事主体的外在表征,因此在学理上,肖像权与姓名权、名称权同属标表型人格权。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所规定的肖像不限于面部形象,而是可识别
的外部形象。因此,虽非面部形象,但只要具有清晰的可识别性,能够据此判断出该外部形象是某一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就应当纳入肖像的范围。另外,肖像的载体也不限于艺术作品,而是包括任何可以反映自然人外部形象的物质手段。
《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具体如下:是依法制作自己肖像的权能,也称制作专有权、形象再现权,是肖像权的基本权能。肖像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制作自己的肖像。制作他人的肖像,应当经过权利人同意。二是依法使用肖像的权能,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自己的肖像运用于任何合法的目的。三是依法公开肖像的权利。即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有权决定自己公开还是许可他人公开,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公开。四是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权能。如前所述,肖像除了承载自然人的精神利益,还体现物质利益。实现物质利益的主要方式是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当然,肖像权的许可使用也可以是无偿许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
典》对肖像权许可使用的保护力度有了较大的提高。原《民法通则》第100条只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而按照《民法典》的精神,凡使用他人肖像,除《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合理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外,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应取得同意。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了侵害肖像权的主要行为类型,包括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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