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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名称权纠纷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被以非法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由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7.html
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所谓名称,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用以代表自己并区别于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名称与字号(商号)不同。《民法典》所规定的名称范围要远大于字号(商号)的范围,既包括商号,又包括非商事主体的名称,而商号实际上是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而且严格意义上说,商号只是名称的一部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6 条的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人们习惯上提到企业名称的保护时主要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要注意,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7.html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决定名称的权能。即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决定本组织取什么样的名称。当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并非在法人、非法人组织成立后才决定,而是在成立前就决定的,一般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行使决定权。二是使用名称的权能。即名称权主体对其名称具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使用。三是变更名称的权能。即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自己的名称,但是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四是转让名称的权能。这是名称权与姓名权的重要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都可以转让,原则上只有营利法人或营利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可以转让。五是许可使用
的权能。即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在一定期限、范围内许可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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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7.html
因名称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原则性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名誉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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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7.html
处理名称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尤其是第3 章的有关规定,此外,《民法典》总则编、《公司法》等也有相关规定。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7.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修改前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单独设立“名称权纠纷”案,而是依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第一级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专门针对企业等商事主体设立了相关案由,如“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这种编排在突出企业名称(商号)的财产权属性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伴随着立法对人格权制度的日益重视,特别是《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彰显了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与《民法通则》等法律相比,《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名称权的相关规定。为周延名称权的案由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名称权纠纷”案由。具体适用规则为:因对企业名称(商号)的转让、许可使用、盗用、冒用等发生的纠纷,适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相关第三级案由;企业以外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权纠纷,或者“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不能涵盖的企业名称权纠纷,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名称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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