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姓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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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纠纷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权被以非法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姓名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8.html

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名。所谓姓名,是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符号。姓名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个体公民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是特定的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谓。姓名的组合,构成每一个个体公民的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因而姓名是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公民
姓名权的客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8.html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决定姓名的权能。姓名决定权也叫自我命名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姓名权最基本的内容,也是自然人变更、使用或者许可使用其姓名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二是使用姓名的权能。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姓名如何使用以及在何处使用。姓名的使用包括积极使用和消极使用,前者如在物品上标识自己的姓名,后者如不署名。三是变更姓名的权能。即自然人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叫改名权。自然人出生后姓名一般由监护人决定,待其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就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变更姓名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必须办理登记。四是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能。实践中的商业利用包括用自己的名字给公司冠名,配合肖像权的商业利用同时标注姓名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8.html

姓名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因为姓名作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其他人的标志和符号,不仅对自然人意义重大,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事关公共利益。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12 条),决定或者变更姓名时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民法典》第1015 条),决定或者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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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8.html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原则性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名誉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 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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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8.html

处理姓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尤其是第3 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如第110、185、1056条),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 2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纠纷主要有:(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表或不正确标表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盜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4)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

关于网名、笔名、艺名等的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笔名、艺名、网名、译名以及姓名的简称等,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规定,前提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因此,侵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引发的纠纷,可以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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