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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民法典》人格权编第 2 章并列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0.html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法学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1)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2)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客体的权利。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0.html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身体包括主体部分和附属部分两大部分。前者是指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后者是指毛发、体液、指甲等附着于主体部分的其他人体组织。身体具有完整性和完全性的基本特征,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就破坏了身体的有机构成。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和行动自由不受侵犯。自然人维护身体的完整性还包括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依法支配权。依照《民法典》第1006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这种捐献,体现了自然人对其
身体组成部分的器官、组织的支配权。但这种支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民法典》第1007 条规定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自然人身体的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还体现为禁止性骚扰、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民法典》第1010条、第1011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0.html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健康。健康是指一个人在身体和心理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相应地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但不包括一个人在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以及道德健康等。健康包括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通过这两个要
素的协调一致发挥作用,达到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最终目的。健康权的内容包括身体和心理健康的维护权。学理上认为劳动能力也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健康,后者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是自然人生理的机能而身体系肉体的构造。因此,实践中常见的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
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构成侵害身体权,但不构成侵害健康权。但是侵害身体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性骚扰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则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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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0.html
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 29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4 条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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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0.html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法》第 58条、《民用航空法》第15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时要特别注意“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9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
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9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1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3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确定本案由时还要注意案由名称顿号之间的选择关系。即案由中出现顿号(即“、”)的,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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