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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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约定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与扶养人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该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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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6.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6.html

需要指出的是,有意见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因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认为,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是属于“继承纠纷”项下的案由,其争议解决的问题仍然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分配、处理,仍然属于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故仍然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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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6.html

处理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1158 条的有关内容。还需要注意《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也是处理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的主要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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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与遗嘱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成立的协议,该协议属于双务、有偿、诺成的法律行为。双方互负义务,但是义务的履行却有差别,扶养人的义务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扶养遗赠人,而遗赠人的义务则是在其死后须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因此,扶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扶养协
议生效时起即生效,但是接受遗赠的权利则只能于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够实现。

如果在一个继承纠纷中,既有人主张法定继承,又有人主张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还有人主张遗赠抚养协议,则何者优先?按照《民法典》第11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按照遗嘱规定分配相关遗产后,如果还有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这是因为相比于遗嘱,扶养人在履行遗赠抚养协议时已经承担了义务,故应该优先享有受到遗赠的权利;而相比于法定继承,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大于法定,故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或者遗赠,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当然,在按照这一顺序进行分配遗产时,按照《民法典》第1155条和第1159条的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同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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