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收养关系纠纷 –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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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民法典》在吸收《收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收养问题涉及了收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两种情况。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有效,存有不同的认识,由此产生的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解除存有不同的认识,因而产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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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5.html

因收养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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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5.html

处理收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093条至第1118条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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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5.html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完善的收养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收养秩序的稳定,而且有助于实现法律对收养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为了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在《收养法》的基础上,设专章规定了收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及收养程序等规定。这些规定是确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也是当事人主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争议焦点。当事人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案由之第四级案由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由于收养关系是一种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经双方协议,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因收养关系解除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案由之第四级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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