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亲子关系纠纷 – (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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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此次案由修正,增加了第三级案由“亲子关系纠纷”,并在项下增加两个第四级案由“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和“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在此次案由修正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本项可以只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或者“亲子关系确认纠纷”即可,理由为:亲子关系的诉讼为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可以在确认之诉中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未采纳此种意见,主要考虑:(1)《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确认亲子
关系和否认亲子关系。(2)涉及身份关系,要充分考虑当事人感情因素,且审判实践中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较多,如果用“确认亲子关系”案由,可能与当事人的主张相悖,感情上可能不易接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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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9.html

因亲子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亲子关系纠纷系涉身份关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亲子关系纠纷诉讼,以及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亲子关系纠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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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9.html

处理亲子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0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等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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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99.html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父母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和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
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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