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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消除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占有物安全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当他人之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占有物安全上的危险时,赋予占有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保护物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妨害虽未发生但是存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具体来讲,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危险,指能够使外界
感知到的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倾斜的房屋墙壁对邻居房产造成的危险。占有人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应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消除。二是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消除危险的费用同样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1.html
《民法典》第462 条第2 款规定了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该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于其他占有保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同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如果危险已经不存在,则无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之必要;如果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自然不受行使期间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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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1.html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一般由占有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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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1.html
处理占有消除危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462 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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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赋予占有人以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目的在于保护物的安全,所以《民法典》沿袭《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占有人的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作为占有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之一。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和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的区别,如果属于物权人对其物的保护,则应当适用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具体可以适用各类物权纠纷项下的相应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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