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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该占有物的纠纷。占有在民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物权法》和《民法典》均未对占有作出明确的定义。理论上认为占有系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所谓控制,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所谓支配,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利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法律因此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被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占时,对占有人的保护不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均可适用占有的规定。但在法律适用上,则有所区分。比如,《民法典》第 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此导致存在本权法律关系的,即有权占有的情况下,案由有必要适用该本权法律关系的案由。比如,质权人请求无权占有质物的占有人返还该质物的纠纷应当适用质权纠纷的案由,而不能适用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案由。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保护最基本的方式。对此,《民法典》第462 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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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3.html
占有物返还纠纷应区别占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而确定管辖。占有标的物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占有标的物为动产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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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3.html
处理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460 条和第462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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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3.html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占有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关占有的纠纷也以此为典型,所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规定为占有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
1.占有物返还,是指占有人在丧失占有时主张恢复其占有圆满状态的请求权,不同于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占或者依据合同等约定要求他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如果属于后者,则可以根据请求返还的法律依据决定适用物权纠纷项下各类物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之案由,或者适用合同纠纷项下合同解除、无效等返还财产之案由。但是,依据
《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如果该占有人并非基于其本权关系主张占有物返还,而是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返还原物的,这时因其实体法依据在于物权编的占有部分的规定,这实质上构成了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竞合而其选择了占有保护的方法,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言之,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纠纷这一案由。
2.根据《民法典》第462条第2款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实践中适用占有物返还纠纷案由时应注意,该“一年”期间界定为除斥期间较为合适:(1)该期间的起算是“自侵占发生之日起”,是一个客观时点,不同于诉讼时效,是主观时点。(2)该条文规定1年期间经过后“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当事人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并不消灭。(3)从设立占有保护制度的目的和社会功能看,此处的1年期间应解释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此项期间可能远比1年要长,将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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