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是第二级案由。占有在物权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民法典》沿用了《物权法》的立法模式,专门在物权编第五分编独立规定占有。占有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关系,既具有公示效力,也具有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意义,所以《物权法》从一开始就肯定了占有的独立地位,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效
力,即占有保护制度,《民法典》对此予以保留。《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占有保护纠纷列为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二级案由,主要着眼于将涉及占有保护的纠纷予以进一步细化,有利于进一步明晰法律关系,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司法统计。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占有保护纠纷,不包括基于本权关系以及合同关系产
生的占有,有关基于本权关系引发的占有返还等纠纷应当直接适用该本权纠纷案由;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对占有保护纠纷未作出修改,仍然按照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将占有保护纠纷分为4个第三级案由,即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占有消除危险纠纷和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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