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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依照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因留置权的成立、行使、消灭等引发的纠纷就是留置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5.html
留置权不仅具有留置的效力,还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属于物权性留置权。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物一般限定为债务人本人的动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5.html
留置权与一般的抵押权和质权不同,留置权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设立,因此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基于当事人协议约定产生的权利。留置权的法定性,决定了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留置权就当然成立,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5.html
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而言:(1)留置权的成立要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即在成立上具有从属性。(2)留置权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比如,因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而消灭,这时留置权也消灭。即在消灭上具有从属性。(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依赖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在留置物为可分物的情况下,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予以返还。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部分;(2)留置
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而非可分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5.html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民法典》第 448 条)。此外,留置权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此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关于留置权的消灭,《民法典》第457 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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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5.html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但留置权的产生都基于特定的债务关系,管辖法院一般应依据产生留置权的基础关系来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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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留置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447 条至第4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8条、第44 条、第62 条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留置权是重要的担保物权类型,在经济生活中也经常适用。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因留置权产生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
适用留置权纠纷案由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其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这一非诉程序在法律适用上的衔接和案由上的厘清。《民法典》第454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当中,包括留置物的所有权人,因为留置物所有权人与债务人可能并非同一人,因此也赋予留置物所有权人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机会。担保物权实现程
序是独立便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程序,当事人适用这一程序时要列《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项下的“41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第三级案由。但若涉及双方实体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对于留置权的情形,则应列留置权纠纷这一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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