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质权纠纷 –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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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又称为质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质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债权人对质押的财产享有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称为质权。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设质、出质或者质押。在质权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移转给质权人占有而作债的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称为质物或质押物、质押标的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以法定的形式为债权提
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主要是以动产、财产权利设定债权担保的法律形式,抵押权则主要是以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设定债权担保的法律形式,也可以成立动产抵押。就动产之上成立质权需要以移转占有为要件,而动产抵押的成
立无此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质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下设12个第四级案由,分别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1.动产质权纠纷。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 425 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设立动产质权的当事人因动产质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实现以及质押标的物的保管、处分等产生的纠纷是动产质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与动产质权相对的是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权利为债权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质押标的物不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根
据《民法典》第440 条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质押的财产权利类型的不同,可以将权利质权进一步细分。这一点在下列第四级案由中有体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2.转质权纠纷。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以质物向其他人再设定质押。《民法典》第434 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常而言,转质包括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仅以自己责任所进行的转出
质。承诺转质,又称为同意转质,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就质物再设定新质权的行为。因转质引发的纠纷,即为转质权纠纷。转质权纠纷既包括动产质权转质纠纷,也包括权利质权转质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3.最高额质权纠纷。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 439 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
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概言之,有关最高额质权的规定,既要符合质权的一般规则,也要适用《民法典》第420 条至第 424 条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因最高额质权成立、内容、归属、实现等产生的纠纷即为最高额质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4.票据质权纠纷。票据质权是权利质权的一种,是指以汇票、本票和支票设定的质权。依据《民法典》第 441 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票据质权纠纷即因票据质权的设立、归属、
内容、实现等引发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5.债券质权纠纷。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关系中,债券的发行人是债务人,债券的持有人是债权人。债券质权是指以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设定的质权。债券实际上是借款凭证,债券按其发行主体分
为国库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国库债券,也称公债券,即由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为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一种有价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质权纠纷是指因债券质权的设立、内容、归属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6.存单质权纠纷。存款单,也称“存单”,是指银行等储蓄机构向储户开具的证明储蓄机构与储户之间存款关系的一种凭证。存单质权是指以银行、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凭证所设定的质权。可以出质的存单主要是指各类定期存款单。存单质权纠纷是指因存单质权的设立、内容、归属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16.html

7.仓单质权纠纷。仓单是指由仓储保管人填发的证明寄托人寄存物品的凭证(单据),也是一种有价证券。仓单质权即以仓单设定的质权。因仓单质权的设立、内容、归属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即是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提单质权即以提单设定的质权。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
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可以出质的提单主要是指可以转让的或者经法定程序认定后成为可以转让的提单。提单质权纠纷即指因提单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设定的质权。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民法典》第443 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股权质权纠纷即指因股权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基金份额是指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享有的份额,它是基金的基本构成单位和计算单位,体现着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份额和股份一样,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类型。对于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民法典》第443条规定可以设定质权。因基金份额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等
引发的纠纷即为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是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知识产权质权即指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部分设定的质权。按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复合性权利,既
有人身权内容也有财产权内容,能够设定质权的只能是财产权内容。《民法典》第444 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的,应以依法能够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内容为限,对于不允许转让的部分不得设定质权。因知识产权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称为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通常而言,应收账款具有可让与性,可以称为质押标的物。以应收账款设定的质权即为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质权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务人(出质人)、债权人(质权人,一般为银行)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企业以应收账款为担保物向银行贷款,在其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直接向第三债务人收取相应款项。即本来第三债务人要向债务人还款的,现在因为应收账款作了担保物,他就应该转而向银行还款。《民法典》第 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是指因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归属、内容和实现等引发的纠纷。

 

[管辖]

质权纠纷一般根据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425 条至第44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 条、第55 条至第 61 条、第66 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质权作为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因质权产生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又按照质权标的的不同,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纠纷分别列为第四级案由。从法律规定来看,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无其他质权形态,所以因质权发生的纠纷依其具
体情形,可以直接适用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基本上没有适用的可能。

适用本案由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要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权的关系。对于质押合同纠纷,原则上应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对于因质权产生的纠纷适用质权纠纷案由。既有质押合同方面的争议,也有质权成立、实现等的争议,则基于质押合同仅是质权成立的基础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质押合同具有一定的手段性,而质权本身具有目的性,这时可以适用相应的质权纠纷案由。

通常而言,质押合同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出质权利的情况;(4)出质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书面形式是否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质押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当然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要求必须具备上述全部的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列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这不会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在订立质押合同后,如果不交付相关的权利凭证或者不办理质押登记,则质权不能成立,但这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基于该有效质押合同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有关质权的成立除有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外,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动产交付或者权利之登记。对于权利质权而言,其设立和行使除了要遵守动产质权的规则外,还应该遵循权利让与的规则,这也是权利质权设定的基本要求。例如,以股权设定质权,应当依照《公司法》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则办理;以著作财产权设质的,应当依照
《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转让的规则进行。在票据质权的设定中,应当区分不同的票据而分别确认其要件。又如,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需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因此,以支票设定质权时,仅需要将支票交付于质权人,质权即可有效设定,而无须有关的设质背书。但是,对于汇票和本票,则必须有相应的设质背书,方可产生对抗效力。

此外,《民法典》第446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18章第2节对权利质权仅在某些特定内容上作出规定,其他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如质押合同的设立、质权人的义务、质权的实现方式和最高额质权。这是立法技术上精简条文、体系严谨的基本要求,
但适用时要注意做好衔接。2.要注意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这一非诉程序在法律适用上的衔接和案由上的厘清。《民法典》第437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当中,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独立便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程序,当事人适用这一程序时要列《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项下的“41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第三级案由。但若涉及双方实体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则应列相应的质权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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