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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与土地一样都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海域的利用则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即海域使用权的方式得以实现。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海域使用权的主体为单位和个人,其客体为作为不动产的特定海域,其内容为对特定海域基于特定目的而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
利。依用海方式可以分为:养殖海域使用权、拆船海域使用权、旅游和娱乐海域使用权、盐业海域使用权、矿业海域使用权、公益事业海域使用权,以及港口海域使用权、建设工程海域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要经过行政许可方能取得,所以又称为特许物权。海域使用权一经审批准许并依法登记后即成为独立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即可以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海域使用权取得后,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赠与,也可依法继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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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0.html
海域使用权纠纷是基于海域发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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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0.html
处理海域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328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条至第32 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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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0.html
海域使用权作为越来越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民法典》虽未专章规定,但《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有详细的规则。作为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规定为用益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凡涉及海域使用权之民事纠纷,可以适用本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特别注意,由于海域使用权是行政许可的特许物权,在权利取得、转让、管理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特点,要区别哪些涉及海域使用权的纠纷是用益物权纠纷,哪些纠纷本身不是民事纠纷。只有海域使用权民事纠纷才可以适用本案由。如果属于海域使用权审批方面的纠纷,则属于行政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
诉讼起诉,已作为民事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而言,海域使用权纠纷主要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继承、使用收益、赠与、质押、海域侵权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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