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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根据权利类型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共有体现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多数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但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
以是一个物,也可以是物的集合体。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2.html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份额,通常可以按照投资比例确定份额,无法按照投资比例确定份
额的,则视为份额相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2.html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特定的共有关系始得成立共同共有,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立共同共有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2.html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正,在原来按照共有类型设计的“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3 个第四级案由基础上新增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以适应审判实际需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此类纠纷无可直接对应的案由。且上述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规定与一般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又有差异,导致实践中此类纠纷所适用案由相对混乱,有的选择适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项下的家庭析产纠纷,也有的选择适用合同纠纷项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在近年来全国法院积极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相关问题更加凸显:一方面,就纠纷性质而言,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债权人的权利依据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不一定基于合同产生,也不宜放于合同纠纷项下。另一方面,就诉争标的而言,不一定是家庭财产亦可能是被执行人与家庭之外其他人的共有财产,案由设置应体现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目的。综上,在共有纠纷项下,添加第四级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以明确此类纠纷的案由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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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2.html
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和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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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共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297 条至第310 条、第1062条至第10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共有制度是《民法典》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生活中普遍存在。鉴于共有的重要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共有纠纷规定为第三级民事案由。除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外,共有纠纷还包括共有之份额纠纷、共有人义务承担纠纷、共有物管理纠纷等,这些第四级案由未
予列明的可直接适用共有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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