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6.html
添附为附合、混合及加工三者的总称。附合、混合为物与物之结合,加工为工作与物之结合,均有添加结合之关系,均为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原因。添附之所以成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在于不同人的物结合或混合成为一个新物或因对物之加工而其成为新物时,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巨,不符合经济与效益原则。因此,从增进社会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应承认添附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重新确认添附所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权归属,使其归于一人所有或形成共有;未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一方所受之损失,得依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予以偿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6.html
《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添附的规定。最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 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 条对于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问题和抵押物发生添附时相关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和之前相关文件的规定,《民法典》在第322条对添附作出明确规定,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具体来讲,添附物包括以下三种:(1)附合物,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物。附合主要有两种情形,即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及动产与动产的附合。(2)混合物,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而成为的新物。混合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发生混合的各物都是动产;二是混合后各部分已无法识别,或者虽能采用某种方法识别但识别成本太大;三是混合前的各个动产分属于不同的所有权人。(3)加工物,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从而提升了该物之价值而形成的物。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须对他人之物进行劳动。所进行劳动之物必须是他人之物,若系对自己之物进行了劳动则不属于法律上的加工。二是须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若对他人的物实施某项行为导致标的物价值降低了,这属于侵权行为之列,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不属于加工。三是须行为人与标的物所有人之间就加工的情形没有约定。如果行为人事先与标的物所有人之间有约定,则不属于加工,而属于承揽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问题,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添附物归属纠纷是指添附物的所有权人因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添附物归属纠纷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时新增的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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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6.html
添附物归属纠纷应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如果仅涉及动产与动产的混合、附合、加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动产与不动产的混合、附合、加工,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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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6.html
处理添附物归属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32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41 条等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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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添附物归属纠纷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正时的新增案由。在适用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构成添附的条件及相应的权属规则。比如,附合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附合物与被附合物都是动产;二是附合后所形成的附合物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的花费过大;三是原两个或者几个动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①至于权属问题,《民法典》对于附合、混合和加工采取了相同的规则。依据《民法典》第32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第322条的规定,这里的约定不仅要以合法有效,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为前提,还要明确具体地就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否则就要按照法定规则办理。
2.应注意区分添附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主观存在过错的恶意添附人构成侵权,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添附独有的价值在于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在发生添附的情况下,要恢复原状往往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维持该添附物有利于维护经济价值,避免财产的浪费。因此,在确定权属时,法律不允许破坏物的一体性而强行将添附物拆除,并以物归原主的方式来明确物的所有权。
此外,在适用添附物归属纠纷时,应注意与不当得利纠纷的选择适用。在善意添附的情形下,则应依添附规则确定添附物的归属。善意添附人未获得添附物所有权的,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予以救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向得利者主张相应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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