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纠纷”列为物权纠纷的第二级案由。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最典型的物权,也是最完整的物权。他物权均产生于所有权,以所有权为母权利,在权能上受限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物为他人设定的能够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物权。所以,所有权纠纷被列为第二级物权纠纷案由。但涉及所有权的纠纷并非都属于物权纠纷,因此也不一定适用本案由。如因土地所有权确权发生的争议,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享有主管权,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在所有权纠纷案由项下,又单独列出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11个第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等15 个第四级案由。在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然后再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也没有规定的,则直接适用所有权纠纷这一第二级案由。如在用益物权纠纷部分规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但没有在所有权纠纷案由中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由,发生此类案件的,可以直接适用所有权纠纷的案由。侵权部分只规定了特殊侵权,同时在一些特殊领域中规定了侵权案由,而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何种案由未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所有权纠纷的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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