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不动产登记纠纷列为第二级案由。根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森林、林木、林地、矿产、海域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57.html
不动产都应当登记,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种类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居住权。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民法典》第220条专门设立了异议登记制度,第222条规定了虚假申请、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从而为人民法院审理不动产登记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设不动产登记纠纷为第二级案由,其项下具体列举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和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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