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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64.html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民法典》第 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又对具体情形予以细化。比如,该解释第 13 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
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64.html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 40 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
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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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64.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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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64.html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处理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64.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前为不确定,并仅在实际承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司法实务中,在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起诉讼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
在合伙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及合伙企业纠纷案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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