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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2.html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能够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只能是农村土地,而不包括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农村土地主要三类: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二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三是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比如,养殖水面、菜地,还有用于农业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2.html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据此,转
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为:(1)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2)转让方为承包方,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3)受让方与发包方成立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终止。(4)能够“转让”的范围,不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2.html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 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据此,承包方只能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2.html
土地经营权人股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股份加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人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的对象不限于之前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还包括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林地等。由于法律的变化,本案由与之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案由相比,适用的范围更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2.html
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问题,原《物权法》第 184 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2009 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9 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设定抵押权。因此,2011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主要指的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民法典》第 342 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里所说的农村土地,主要是四荒地,进一步明确了四荒地承包人可以采取抵押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四荒地签订抵押合同。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是否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呢?从《民法典》第 339 条的条文表述看,流转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人股或者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是否包括“抵押”?这需要进行体系解释。2018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 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另外,《民法典》第 399 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删去了“耕地”,不再禁止,这为三权分置奠定了基础。因此,我们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可以适用本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2.html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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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2.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次案由修正,删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对于因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引发的纠纷,适用第三级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依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相关内容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在适用时要注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流转土地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其自身仍旧存在着围绕合同成立、效力、违约等产生的各种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确定案由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本案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以及相关抵押权纠纷等案由。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以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效力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案由。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确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依次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因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引发的纠纷,适用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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