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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指外国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同中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而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等产生的纠纷,就是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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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8.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境外法院管辖此类纠纷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8.html
在选择中国法院的前提下,此类纠纷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则。即如果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约定了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应当依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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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8.html
处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根据《矿产资源法》第 50 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也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 467 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域外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8.html
有关石油勘探开发的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 年修订)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78.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作开发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我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对外合作中都采用这种方式。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修订)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修订),明确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
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国的石油资源。中外合作开发一般都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外国企业可以单独也可以组成集团参与投标。中标者与中方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在30年以内。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整个开发周期一般分为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在中外合作勘探开
采自然资源过程中,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中外合作双方一般是采取契约式合营,即并不组成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中外合资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双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实践中,由于这类合同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即应当立案受理,确定案由为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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