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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一般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根据商务部2011 年修订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直接提供或通过国外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境内企业以该技术、设备生
产的产品分期偿还外方技术、设备价款。补偿贸易双方的关系属于国际贸易范畴内买方与卖方的关系,其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86.html
在补偿贸易中,提供技术、设备的出口方是先履行方,当其将技术设备交付进口方后,即取得对进口方的债权,在进口方的工厂企业内不占有股份。进口方对接受的技术、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对出口方的债务,该债务在进口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以产品或约定商品偿还货款后消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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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86.html
补偿贸易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约定了管辖协议,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反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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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86.html
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层面关于补偿贸易的专门规定,审理补偿贸易纠纷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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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注意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区别。进行补偿贸易,双方须签订补偿贸易协议书。这一点,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一致的。补偿贸易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相比,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以信贷为前提条件;(2)以设备技术供应方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为必备条件,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注意与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的区别。所谓“三来一补”,按现行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定做、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其中“三来”是对外加工装配的别称,是指国外的定作人向国内的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或必要的技术设备,由承揽人加工生产后将成品交给定作人,承揽人收取
相应费用的一种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三来一补”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三来”性质上属于国际加工承揽合同,而“一补”即本案由所指的补偿贸易,其带有国际易货贸易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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