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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押汇是与信用证业务相关联的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短期融资,是对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的简称。关于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银行实务中的一种做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定义。银行在与进口商之间办理进口押汇以及在与出口商之间办理出口押汇的过程中形成的纠纷就是进出口押汇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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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2.html
进出口押汇是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第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2.html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2.html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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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2.html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进出口押汇的专门法律规范,处理进出口押汇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2.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实践中,我国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各自的要求不尽相同。一般认为,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通常操作是在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后,在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对外付款,由于开证申请人资金短缺或周
转困难,无力付款赎单,遂向开证行申请叙作进口押汇,开证行同意后,把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处理,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开证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有些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通常是与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配套操作的,通常还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出口押汇则是受益人(出口商)在获得开证行付款之前从银行获得的一项短期融资,是在受益人仍对单据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到期日之前,出于借贷融资的需要以其单据质押,从押汇行取得垫付货款的行为。一般操作是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好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
来或实际得到支付之前,以全套单据作质押,从银行提前取得货款的贷款行为,该贷款一般是扣除贷款日到应付货款日期间的较议付还高的利息后的净余额。该款项不是押汇行实际支付的单据的对价,而是借贷关系下的短期融资。
进出口押汇是借贷与担保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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