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根据《民法典》第 657 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一般赠与不附条件、期限或其他负担,而特殊赠与则包括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附期限赠与、死因赠与等。根据赠与是否可以撤销,还可将赠与分为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和不得任意撤
销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第 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任意撤销,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具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以下法律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1.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主体数量的不同,法律行为可以
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的一种,即从赠与人方面说,需作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从受赠人方面说,需表示愿意接受其财产。亦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赠与合同这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根据合同义务承担主体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赠与合同虽系双方法律行为,但属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表现为仅赠与人负有义务,即承担无偿将其赠与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的义务,而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属于受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没有相应的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也不构成赠与的对价,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合同属性的定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需实际交付等行为方能成立为标准,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物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赠与合同成立,故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公益事业捐赠是指捐赠人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赠与财产的行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受赠人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受益人是经捐赠人和受赠人协商同意享受捐赠财产的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以受赠人向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所
承担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与赠与财产不具有对待给付性,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管辖]

因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第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 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赠与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11 章、《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赠与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专章规定的合同类型,日常经济生活中也很多见,将之列为第三级案由。而公益事业捐赠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较为特殊的两类,公益事业捐赠合同还有其他法律对之专门规范,故将它们单列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也是特殊的赠与合同,遗赠是死因赠与,
遗赠扶养协议是附义务的死因赠与,但因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已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规定在继承纠纷部分,就不能再确定为本案由。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5008.html
  • 赠与合同纠纷
  •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