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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及我国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等七种温室气体。在计算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的影响时,因二氧化碳的增温作用高于其他几种温室气体,故其他五种温室气体都按照“全球升温潜能值”换算成为二氧化碳当量来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0.html
碳排放权的建立是基于大气环境容量理论,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权利主体根据其依法获得的排放许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为了达到特定区域环
境质量标准,碳排放权拥有者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自身富余的碳排放权份额在碳交易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平等、有偿、自愿地转让给碳排放权需求者。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地区鼓励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等。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而取
得碳排放权许可证的权利人需向有关负有环境保护管辖权的政府部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申办转让登记。一经登记,系统载有的信息将作为碳排放权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通过碳市场实现减排资源的有效配置,可以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0.html
作为排污权的一种延伸,碳排放权除了与排污权类似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不同于排污权的特点。(1)从权利主体来看,排污权的主体是污染物的排放者,而碳排放权的主体在传统排污权主体的基础上还包括加人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中的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第五条规定:“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2)从排放对象来看,两者的客体虽都是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但作为排污权的排放对象的污染物通常是局限在某一特定区域的环境容量内的。而碳排放权的排放对象温室气体是全球范围内的,因此,也就更容易
建立一个世界范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3)从法律渊源来看,排污权主要保护的是特定区域的环境,其法律渊源是国内法;碳排放权是由于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广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0.html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涉及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买卖合同。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受环境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限制,这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别。碳排放权交易合同除了应具有买卖合同的基本属性以外,还由于它的公法化属性,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应为要式合同和附条件的合同,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当事人约定以外,还有管理机关为实施管理而附加的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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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0.html
碳排放权交易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管辖协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34条规定,优先按照协议确定管辖。因区域内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根据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确定是否由集中管辖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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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0.html
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3 编第9章、《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仅指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在国际碳交易的语境中,管理机构根据各个国家不同的情况以及他们承诺的减排目标,把不同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国家,在排放额度用尽时或有剩余时,国际碳排放权主体遵循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规则,对碳排放权指标和基于项目产生的减排信
用进行有偿买卖,这样在总体上就维持了全球的减排总目标。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不属于本案由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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