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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是为了控制一定地区在一定期限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充分有效地使用该地区的环境容量资源,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治理污染和企业间相互购销排污许可,提高治理污染费用的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防治污染费用的一种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有偿分配排污指标为前提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调节手段。排污权交易属于环境资源产权交易机制的一部分,体现了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5.html
排污权中的“污”,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氨氮化物、氮氧化物等。排污权,是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排污许可核定的种类和数量内,一定期限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体现的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排污权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以及后述的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权利,其权利构造、交易原理大致相同,兼具国家管控的公法内核和财产利益的外在属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5.html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满足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相互调剂排污量的行为。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
务。实践中开展较多的是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5.html
排污权交易过程如下:(1)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政府部门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成若干规定的排放份额,每份排放份额为一份排污权。(3)一级市场上,政府可以选择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等方式分配排污权,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4)二级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5)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变更或者注销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污权后,如果排污需求大,购买的排污权不够用,就必须在二级市场上花钱买入;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污,购买的排污权得到节省,则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获利。在二级市场上发生的纠纷即本案由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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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5.html
排污权交易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管辖协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 条规定,优先按照协议确定管辖。因区域内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根据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确定是否由集中管辖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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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5.html
处理排污权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3编第9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21 条、《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案由所规定的排污权交易,如果发生在排污单位与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则仅指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的回购,不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
2.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将排污权租赁行为视作排污单位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特殊形式纳入管理范围。排污权租赁是指承租方向出租方临时租赁排污指标,并向其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因排污权租赁签订、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的,案由可确定为租赁合同纠纷。
3.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两个排污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或者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排污权的,或者转让方或受让方相互串通等情形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依法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因两个排污单位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合同并非行政协议,即并非行政机关为了
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故此类案件并非行政协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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