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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自来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656 条的规定,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都与供用电合同类似。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水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水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水价、水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水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
营性供用水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水合同,在生产经营性供用水合同中,双方对合同会有较为详尽的约定,而在生活消费性供用水合同中,普通用水人一般不需与供水人进行特殊协商。供水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水,停水的通知义务,以及断水的抢修义务。而用水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水费,保持用水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水
等。在供用水合同中,供水企业也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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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8.html
供用水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第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8.html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法典》第511 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该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一致。按照《民法典》第511 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 条规定,如果供用水合同双方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也即供水企业)所在地为履行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8.html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50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民法典》第 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这是考虑到供用水合同标的物的独特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供用
水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合同履行地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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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8.html
处理供用水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10章、《供水条例》等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18.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市民对饮用水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提供桶装水、通过小型净化设备提供净化水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相关纠纷也会相应进入诉讼中。对此应注意,这类提供净化水、饮用水合同与自来水供应合同的权利义务存在较大差异,就不宜按供用水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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