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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合同是指探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禁止将探矿权倒卖牟利,除上述情形可以转让外,探矿权不得转让。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违反法律规定将探矿权倒卖
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探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的年限的剩余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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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4.html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 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4.html
关于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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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4.html
处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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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探矿权转让属合同纠纷,故探矿权纠纷不能涵盖探矿权转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将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规定在合同纠纷部分。本次修正,未作调整。在确定本案由时,需注意与探矿权纠纷案由的区分,探矿
权权属争议和侵权类的纠纷,应适用探矿权纠纷案由,而探矿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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