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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广告人对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多人先后分别完成时,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多人共同或同时完成的,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公益型悬赏广告和私益型悬赏广告。公益型悬赏广告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社会管理而发布的,如公安机关悬赏缉凶,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悬赏打假等。私益型悬赏广告是为普通民事主体自身利益而发布的,如悬赏寻找遗失物、查寻肇事车辆、征集广告语等。所谓广告,就是以公开的方式声明,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的播放,街头张贴、宣传等都属于广告。《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规定,于合同编“合同的订立”一章中的第 499 条规定了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9.html
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对人性悬赏广告,二是对世性悬赏广告。对人性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某个特定主体所作出的悬赏广告,尽管该特定主体在悬赏广告时并不为悬赏人所知悉,但悬赏广告相对人却是确定的。《民法典》第 314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
关部门。”可见遗失物的拾得人是确定的并且依法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但其依法仍然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对世性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悬赏广告。如有奖征文、创意大赛、微信点赞送门票等就是典型的对世性悬赏广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9.html
悬赏广告就是以公开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的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二是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三是完成特定行为人的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因此,悬赏广告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行为链,由三个相互递进的行为构成的体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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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9.html
悬赏广告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取决于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的认定。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理上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究竟是采用契约说还是单独行为说,实属理论上之争议,而观各国悬赏广告之制度设计,处理结果大致相同。“契约说”通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不知道悬赏广告存在之人完成悬赏行为之报酬请求权做特别规定后,仍然得到充分之支持,此与采单独行为说无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9.html
同样,采用“单独行为说”的,也对悬赏广告之撤回或者撤销制度予以规定,肯定悬赏广告人之悬赏自由。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争论,严格言之,是一个法律学方法论上的问题”。“对具体问题之解决,并不因为采用何说而异,仅是说明方法不同而已”,“在法学方法论上,应采实质标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正案对悬赏广告规定进行了修改,其意在正式采用“契约说”,①以免理论争论影响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合同订立部分,在悬赏广告的性质上以解释采“契约说”为妥。《民法典》亦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合同订立部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立场上应属契合。因此,悬赏广告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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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29.html
处理悬赏广告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499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屡见不鲜,实务中也经常发生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悬赏广告作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予以明确。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凡意图使不特定人知晓的方式都属于悬赏广告中所谓的广告,除一般的媒体广告外,街头张贴、宣传等也属于广告,应避免将广告片面理解为《广告法》所界定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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