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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 17 条第2 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1.html
垄断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1.html
掠夺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 款第2 项的规定,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1.html
拒绝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 款第3 项的规定,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1.html
限定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款第4 项的规定,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1.html
捆绑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 款第5项的规定,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1.html
差别待遇,根据《反垄断法》第17 条第1 款第6项的规定,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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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1.html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一般为“被告住所地管辖”和“侵权行为地管辖”。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条的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第3章、第50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独占经营者限定交易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捆绑销售行为、有奖销售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等,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交叉或重叠。在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未被修改或废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所依据的应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来
分别按照案由规定确定为相应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该条规定是唯一明确的关于反垄断的
法律规定。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可以说,该条规定已为《反垄断法》第3条第2项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涵盖。不论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还是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提出的民事诉讼,均应当根据被控行为方式确定为某一类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对于《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7项所列举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按照案由确定的一般规则,应当直接确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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