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第3条列举了三种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经营者可以针对垄断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垄断行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往往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限于此,也可能涉及需要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和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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