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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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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5.html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5.html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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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5.html
处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和《招标投标法》第32 条、第 53 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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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串通投标纠纷包括两类纠纷:一类是全部或者部分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另一类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串通投标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作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
串通投标也是《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的垄断行为。依照《反垄断法》起诉的按反垄断案由处理。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原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为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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