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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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17 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捆绑交易行为,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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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8.html

对于捆绑销售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8.html

对于捆绑销售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捆绑销售纠纷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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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8.html

处理捆绑销售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第 17 条。另外,根据1986 年5 月25日《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于1986 年9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搭售问题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作为参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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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捆绑销售行为引起的纠纷,如果发生在市场经营者之间,即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应当作为反垄断纠纷受理;如果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应当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74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纠纷受理。2017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第12条的规定,即捆绑销售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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