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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2.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于虚假宣传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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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2.html
对于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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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2.html
处理虚假宣传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广告法》第2 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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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不在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而在于是否构成“引人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抓住“引人误解”的本质,界定了几类特殊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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