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章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适用这些条文的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未具体列举,也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的市场交易行为,经过审理查证属实被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且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之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章均没有专门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的规定起诉的,按照案由确定规则,有关案件可以直接确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与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比,本次修正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一新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5.html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侵犯某类知识产权加不正当竞争的案由起诉。有的法院要求作为两个案件分别起诉、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分别裁判,有的法院则作为一个案件予以审理。不论如何受理和审理,在案由上虽然是“侵害某类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案由,但从方便诉讼和方便审理的原则出发,可以合并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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