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70.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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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8.html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8.html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三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一般称为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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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8.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该规定第 18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105条规定提起赔偿诉讼,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后没有起诉或者当事人约定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已经起诉的,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是受理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案件的法院,也可以是法院裁定采取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相应侵权诉讼的审理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8.html

《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故本条项下全部案由纠纷的管辖,应依照上述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8.html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级别管辖,应当符合司法解释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58.html

 

[法律适用]

处理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5条,《专利法》第72条、第73条,《商标法》第65条、第66条,《著作权法》第56条、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6 条、第27 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3 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之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
取有关措施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考虑到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多见,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有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也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申请错误的判断也往往涉及一些知识产权专门问题。《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
纠纷第二级案由下单列了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第三级案由。凡是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中因申请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无论是因诉前申请、起诉时申请还是诉讼中申请,都应当确定为这一案由;在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因申请临时措施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则不适用这一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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