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64.html
特殊标志专有权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对特殊标志所依法所享有的专用权。所谓特殊标志,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2 条的规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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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64.html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的一类,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特殊标志也属于一类商业标识,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参照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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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64.html
与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3条、第16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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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64.html
适用该案由,应当注意确认特殊标志的范围。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能够作为特殊标志受到保护的标志类型较多,并不限于人们熟知的奥运会、亚运会、世博会等有关的标志。该条例第21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
本条例的规定施行。”也即,不仅我国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标志可以受到保护,代表我国参加他国举办的类似活动中我国代表使用的标志也可以受到保护,如经国务院批准代表我国参加某项国际赛事的中国体育代表团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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