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76.html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经营使用等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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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76.html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的原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有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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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76.html
处理特殊标志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3 条、第14 条,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2 条~第10 条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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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76.html
特殊标志合同也是一类比较新型的知识产权合同。目前,最重要、最著名的特殊标志是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根据国务院1996年公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
物等标志。该条例第21条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2018年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2004年公布施行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分别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和使用作出了专门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条例第12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
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但特殊标志并不限于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其他全国性和国际性活动中所
使用的标志依法也可以成为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的权利人人是法定的,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变更问题,因此,几乎不会有特殊标志转让合同,大量的是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标志所
订立的合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列举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第四级案由,有关纠纷直接适用第三级案由“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在处理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了依据《民法典》第467条应当适用合同编通则以外,可以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当然,特殊标志作为一种标识性知识产权,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注册商标。因此,必要时需要参照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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