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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有关权利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内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1.html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和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1.html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1.html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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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1.html
在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要注意,四级案由下的各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并不一致。法律、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因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应按照一般合同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1.html
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技术类合同纠纷,应同时适用知识产权技术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其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则按照规定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1.html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1、2 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1.html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则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 条第1、2 款的规定确定管辖,即一般由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第
7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另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2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海南省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法律适用]
处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2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1 条列举了11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其中,第2 项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本条确定的案由;第1项和第3项涉及权属和侵权纠纷,见《民事案件
案由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第4项涉及临时措施,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第5项~第10项属于行政纠纷。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0 条和第11 条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相关的规定是《民法典》第876 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2 条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10 条第2 款和第11 条。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相关的规定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4 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对而言是一类比较新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在作为第三级案由的同时分列了3个四级案由。《民法典》第876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该款规定只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让和许可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涉及案由确定问题。除非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关于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不应将有关争议确定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技术合同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包括因合作创作和委托创作发生的合同纠纷,但涉及专有权权属纠纷的除外。对于当事人之间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确定案由。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机构就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事务达成的协议。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作出具体列举,但参照专利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也应
当作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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