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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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植物新品种育种、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2.html

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培育新的植物品种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2.html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2.html

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2.html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是指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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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2.html

在确定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要注意,四级案由下的各类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并不一致。法律、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如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因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应按照一般合同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他植物
新品种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则按照规定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2.html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条、第3条规定,由知识产权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且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
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2.html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则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 条第1 款至第3 款的规定确定管辖,即一般由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
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而言,植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 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有关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第7 条规定,
当事人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另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2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海南省有关植物新品种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植物新品种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法律适用]

处理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23 条和第876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 条第2款和第9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2 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植物新品种合同是植物新品种培育、生产、销售和推广中最典型而且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所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委托育种和合作育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转让、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作出了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列举了相应的4个第四级案由。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18项类型,其中涉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的是第8项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和第9项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植物新品种代理合同。植物新品种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就办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植物新品种事务达成的协议。对于植物新品种代理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作出具体列举,但参照专利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也应当作为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受理。对因职务育种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和育种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纠纷,按照案由确定规则并参照有关专利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技术成果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技术成果包括植物新品种。为保证植物新品种这种技术成果的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依照《民法典》第876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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