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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代理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3.html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3.html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3.html
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发明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3.html
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3.html
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3.html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就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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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83.html
在确定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要注意,四级案由下的各类专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并不一致。法律、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如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因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鉴于其专业技术性并不特殊,在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应按照一般合同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属于专利合同纠纷,应同时适用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其他专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则按照规定执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 条第1 款至第3 款的规定确定管辖,即一般由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2 条规定,即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而言,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有关专利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另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2 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海南省有关专利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及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这其中包含专利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法律适用]
处理专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2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0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4 条,《民法典》第 862 条至第86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部分第22条至第24条。
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2 条、第47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 条,《民法典》第 20 章第3 节第 862 条至第 867、第870 条至第87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部分第 25 条至第 29 条。
与专利代理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8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至第3条、第13条至第14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部分规定的专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成果化和特定化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所订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包括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关的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民法典》第86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
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第863条第1、2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
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第87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明确出现了专利合同和专利申请合同的概念。《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了实践操作的便利,将所谓的专利申请合同一并纳入专利合同纠纷案由。对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列举第
四级案由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涉及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合同,对于就尚未成为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订立的有关成果权益整体转让的合同,应当作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同一技术成果,在不同的阶段的转让,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概念和定性。在尚未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属于技术秘密让与;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之前,按照专利申请权转让处理;在获得专利之后,作为专利权转让对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包括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三种具体合同。同样,专利权转让合同也包括发明专利权转让、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三种具体合同。实践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不是很多,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就有关案由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实践中大量的专利合同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的纠纷也较多。为了司法统计分析研究的需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平行列为第四级案由,而是直接按照《专利法》规定的三种专利,分列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和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3个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典》第877条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涉及技术跨境转移的涉外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技术进口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要注意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确定有关技术成果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案由。
要强调的是,涉及专利的合同除非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关于利用专利技术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否则不应将有关争议确定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技术合同纠纷。
专利代理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但是由于专利代理本身的技术性和特殊性以及有关纠纷涉及审理的专业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这类合同纠纷统一归入知识产权纠纷案由。《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
利事务的行为。”凡是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发生的需要适用该条例处理的合同纠纷,均应当作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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