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的一类案由。它是适应我国人事制度改革,解决人事争议的需要而新开展的审判领域。过去人民法院仅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而不涉及人事争议。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为使有关人事争议纠纷能够得到司法救济,于2003年8月27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
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该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开创了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人事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历史。该司法解释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和法律适用的依据,对规范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6 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105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此,2020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二级案由“十八、人事争议”项下,因为第二级案由重复,删去“172.人事争议”,将原来“172.人事争议”项下的三个第四级案由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同时,增加“190.聘任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3.html
人事争议,是指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等。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分为聘用合同争议、聘任合同争议、辞职争议、辞退争议四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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