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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的纠纷。现在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包括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带薪假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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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4.html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基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住所地相对固定且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规章往往依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文件制定。因此,相对于劳动者住所地,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 条规定可以由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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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4.html
处理福利待遇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62 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2 条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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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4.html
200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劳动争议列举为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四种,没有专门的福利待遇纠纷案由。为了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际新变化:一是案件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二是案件类型多样化,主要涉及拖欠、克扣工资纠纷,欠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纠纷,
开除、除名、辞退及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纠纷等;三是群体性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且随着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颁布,根据审判实践中福利待遇纠纷不断出现的情况,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别增加了
福利待遇纠纷,2011年、2020年修改均沿袭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76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作了明确列举,其中第2条第4项列举的因福利发生的争议,是增加福利待遇纠纷案由的重要法律依据。福利是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为吸引
挽留人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以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以及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消费需要,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解决劳动者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是用工单位的社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表面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涉及住房福利的争议,但是由于公有住房转让实际上是属于产权归属争议,从性
质上讲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所以也就不是劳动争议案件。
与此类似的,一些纠纷从时间上看,确实是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但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等并不存在牵连性,与劳动争议主体行使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没有关联性,这样的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纠纷。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办的商店里购买商品,因此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与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无关联,也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又如,劳动者承租了用人单位对外出租的房屋用于居住,而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后来双方就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该纠纷因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牵连性,与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无关联,所以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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