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必须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即什么样的争议是劳动争议,什么样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显然,这一范围要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界定的范围宽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
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8.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其中第四、五、六项就劳务与报酬而言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8.html
200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劳动争议区分为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四个类型案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在合并劳动合同纠纷和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为劳动合同纠纷、取消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增加福利待遇纠纷之后,
将劳动争议划分为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和福利待遇纠纷3个第三级案由;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沿袭了上述案由划分;2020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作改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098.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