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船舶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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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权属纠纷,是指与船舶物权有关的纠纷。具体而言,可以大致划分为如下几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3.html

1.涉及船舶物权确权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3.html

包括对船舶所有权的确权纠纷;对船舶担保物权的确权纠纷。例如,对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确认和行使纠纷等;船舶优先权虽只是一种被赋予优先保护效力的特定的海事债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船舶物权,但因其对特定海事债权的保护力度强于船舶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船舶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因此,在案由归类上,对于涉及船舶优先权确认的纠纷,依现行法也可归于船舶权属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3.html

2.涉及船舶物权保护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3.html

主要涉及船舶物权受侵害时,权利人依据法律所提供的物权保护方法请求保护形成的纠纷,包括返还船舶纠纷,排除针对船舶的妨害、消除针对船舶的危险、对船舶恢复原状、因船舶受损而提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船舶占有保护的纠纷也属此类。例如,依据船舶租用合同合法占有船舶,但其占有被侵害,承租人请求返还船舶、排除对其合法占有的妨害、消除对其合法占有的危险、承租人因船舶受损无法占有、使用船舶收益受损而形成的纠纷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3.html

3.设计船舶物权登记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3.html

例如,因申请人故意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存在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船舶登记申请人与船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导致登记内容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纠纷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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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3.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 68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属于典型的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 条第2款第6项和第7项的规定,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
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其中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如果是因船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构成海事行政诉讼,此类海事行政诉讼也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畴,应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船舶权属纠纷可以直接以《海商法》、《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依据《海商法》《民法典》《船舶登记条例》均规定,船舶登记采用登记对抗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法律适用时应充分注意船舶这一类特殊动产采登记对抗制这一公示方法,与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等公示方法的不同之处。

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关系,我国立法已经采取物债两分原则,如果案件审理需要对作为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相关债权行为进行查明和认定,可能还涉及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其他章节的相关内容。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还应依据相应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海商法》第 270 条、第271 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如果争议还涉及其他类型的船舶物权争议,还应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应条款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另外,根据《海商法》第 268 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若案件
存在应适用公约的情形,关于公约和当事人约定应适用的法律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7号指导案例,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涉“三无”船舶的船舶权属纠纷问题。“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根据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船舶应当经依法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书后方可在我国沿海和通海可航水域内航行和运营,未经依法登记的“三无”船舶不得从事航行和运营活动。国务院曾明文规定,
对于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罚款。目前,“三无”船舶合伙经营的情况仍然存在,不仅有损法律威严,也影响正常的海上生产作业与航行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由此引发的船舶权属纠纷,审理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涉船舶登记信息错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及船舶登记信息瑕疵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时,因登记机关对于船舶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全面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因此还应注意区分船舶登记信息错误是申请登记的人故意提交虚假材料所致,还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登记人串通所致。如果是前者,实质性赔
偿责任应由申请登记的人承担。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从物权法角度看,共有是一种典型的物权法律关系。产生船舶权属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船舶权属登记不实,进而影响船舶权属关系的认定。此时应准确把握船舶等特殊动产登记对抗制的法律意义。在登记对抗制下,未经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实际的权利人和登记的权利人之间,如果相关证据可以确定船舶物权并非属于登记的权利人,应认定船舶物权属于实际的权利人。但如果第三人基于船舶的登记状况而与登记的权利人发生了交易,且根据法律规定的要件可确定该第三人确属善意,则应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此外,还应注意区分船舶权属纠纷与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船舶租用合同等纠纷的关系。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租用合同等可能系船舶权属纠纷中应查明的引起物权设立、变动、终止的原因,在确定具体个案的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其具体的诉讼请求出发,确定案件的案由。如果当
事人仅以合同为依据,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案件案由应属于相关的合同纠纷。如果原告的诉请虽涉及相关的合同,但落脚点在于寻求对相关物权的确认、保护,则应定为权属纠纷。相关合同则系船舶物权设立、变动、终止的原因事实,与合同有关的事实虽需要查明甚至予以认定,但不宜以相关合同作为确定全案案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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