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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通常是指港口接受作业委托人的委托,对运抵或运离港口的各类货物进行装卸、驳运、仓储或保管、装拆集装箱等进行操作。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为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港口对货物进行装卸、驳运、仓储或保管、装拆集装箱等作业过程中,港口经营人或作业委托人因违反港口作业合同而发生的违约纠纷;另一类是相关人员在操作港口作业机械、设备过程中造成港口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7.html
港口对货物进行装卸、驳运、仓储或保管、装拆集装箱等作业前,通常会与委托方订立港口作业合同。港口作业合同的双方为港口经营人和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合同中,作业委托人有时还指定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货物接收人。作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和货物接收人的名称;作业项目;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作业费用及结算方式;货物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包装方式、识别方式;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7.html
当事人以港口经营人违反作业合同约定对货物造成损失请求港口经营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港口经营人以作业委托人违反约定不依约支付作业费用的,属于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7.html
相关人员在港口作业过程中造成港口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纠纷,则属于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如果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则构成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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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7.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港口作业纠纷属于典型的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关于案件的地域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 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2项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关于《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项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 条第1项的关系,首先,如果是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解释论上,《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2项所指的人民法院是指沿海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其次,如果港口作业纠纷并非发
生于沿海的港口,而发生在长江沿岸港口或其他与海相同的水域的港口,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的规定不能涵盖此类情形,应以《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2项为依据,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分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7.html
另外,此类案件具有专属管辖的性质,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所规定的可以协议管辖的范畴。如果当事人就此类案件协议选择港口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不论所选择的是海事法院还是其他法院,因其选择违背了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归于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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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当事人以违约提起诉讼。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可直接依据《海商法》、《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海商法》第269 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以侵权提起诉讼。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该侵权之诉可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首先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 条的规定确定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海事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与港口、码头工程建设相关的测绘、设计、建设、监理等合同定性为港口作业纠纷。应注意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
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现有海事海商案由中还包括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因与港口、码头工程建设相关的测绘、设计、建设、监理等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终止等引发的争议,合同内容多与工程建设相关,与港口对货物进行装卸、驳运、仓储或保管、装拆集装箱等作业无关,此时应将案件案由确定为码头建造合同纠纷而非港口作业纠纷,不应混淆码头建造合同与港口作业这两类不同的纠纷。
确定以本案由作为所审理案件的案由时,应注意该案由与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的关系。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港口作业纠纷中的特殊案件类型。按照适用规则,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范畴的,应适用“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而不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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