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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通常是指港口接受作业委托人的委托,对运抵或运离港口的各类货物进行装卸、驳运、仓储或保管、装拆集装箱等进行操作。在作业过程中给他人人身、财产、港口周遭环境等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重大不良后果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即为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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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8.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关于案件的地域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港口作业重大责任
事故责任纠纷应依据该规定确定相应管辖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关于《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2项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 条第1项的关系,首先,如果是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解释论上,《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2项所指的人
民法院是指沿海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其次,如果港口作业纠纷并非发生于沿海的港口,而发生在长江沿岸港口或其他与海相同的水域的港口,则《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 条第1项的规定不能涵盖此类情形,应以《民事诉讼法》第33 条第2项为依据,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分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海事法院。
另外,此类案件具有专属管辖的性质,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4 条所规定的可以协议管辖的范畴。如果当事人就此类案件协议选择港口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不论所选择的是海事法院还是其他法院,因其选择违背了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归于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8.html
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后,往往涉及相关人员或经营单位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可能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交叉问题。在确定案由时,应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基础,充分考虑三种责任性质在责任构成上的不同,准确确定案由和案件的处理路径。如果当事人提出刑事控告的,相关控告可能
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如果当事人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9条的规定,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应查明和认定当事人诉请
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规定第79条调整的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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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8.html
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当事人以侵权提起诉讼后,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该侵权之诉可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首先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确定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
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8.html
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理,可能还需要了解相关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后,如认为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应注意的是,在行政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处
以罚款后,如仍应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赔偿数额不应因行政处罚的数额而予以扣减或抵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08.html
另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3条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仍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以该案由作为所审理案件的案由时,应注意该案由与港口作业纠纷的关系,详见241.港口作者纠纷中的“确定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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