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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得以实现,很多时候会提出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如认为应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海事请求担保纠纷即是指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与海事请求的保全担保相关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0.html
海事请求担保的方式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给海事请求人。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
方式、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超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海事法院决定。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减少、变更或者取消该担保。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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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0.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92条、第 93 条、第96 条的规定,起诉前就海事纠纷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船用燃油或者申请保全其他财产的案件,海事请求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以及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责任纠纷案件,均
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此类案件都属于典型的海事案件。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 条第2 款第6项的规定,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条、第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0.html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4 条的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海事请求担保纠纷系基于海事请求保全而产生,相应地,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也应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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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0.html
海事请求担保纠纷,是指申请人因在诉前或诉中申请海事法院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措施,就是否存在错误、是否需对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产生的纠纷。海事请求担保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申请人是否担责,应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又不能忽视其特殊性。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20 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105 条亦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
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1166 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以上规定,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才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的,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申请保全错误一般需要考虑申请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客观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损害事实与申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如果案件的实体审理在事实查明、法律适用方面不同审级的法
院、合议庭不同法官,以及相关审判组织在认识上尚且有争议,如要求申请人在案件审结之前甚至起诉之前即知晓实体裁判结果对其一定有利,对强制措施的申请一定正确,无疑是对申请人苛予了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要求。因此,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可能过于严苛,并有可能不利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0.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本案由时,应注意海事担保合同纠纷和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两个案由之间的区别。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主要是当事人因申请海事强制措施,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提供担保所引发的纠纷。而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主要是当事人从事海商交易中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因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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