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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合同,是指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船舶检验机构与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的,由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支付相关报酬或费用的合同。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2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也属于船舶检验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1.html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法定检验
项下的检验项目,船检机构不收取检验费用。人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人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人级标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1.html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世界上大多数海运国家的船舶的检验是通过船级社来完成。以中国船级社(CCS)为例,CCS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船级检验,并进行经海事局授权的法定检验,同时也接受其他缔约国的委托,对停靠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法定检验,签发技
术证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1.html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条的规定,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在法定检验情形下,船检机构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对违反法定检验规定的,《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规定了大量的罚则。因此,在强制检验的情形下,如果船检机构和相人存在书面的或事实上的检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该类检验合同应属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相
对而言,人级检验是基于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与相关人级检验机构的自愿,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与船级社系平等主体,双方缔约过程中平等协商的因素更为明显。但如果船级社开展的检验项目系受海事局授权进行的法定检验,双方如果订立有相关协议,则协议仍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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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1.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船舶检验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该类案件的管辖并无特殊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1.html
如果船舶检验合同不涉及法定检验,则应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1.html
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第259 条、第 265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地域管辖划分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海事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1.html
该类案件属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相关管辖连接点,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书面协议选择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另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9条的规定,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船舶检验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涉及法定检验,因该类检验因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此时应依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法律适用]
船舶检验合同如果不涉及法定检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争议,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如果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
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如果争议与法定检验有关,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争议的船舶检验合同涉及法定检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79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已经可以受理此类海事行政案件。因此类争议实质上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在确定案由时,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同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
件范围的规定》第80条至第85条涉及的行政争议在确定案由时,均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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