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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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坞、码头建造合同,是指承包人对船坞、码头进行工程建设,作为发包人的船坞、码头的产权人或受托行使管理权的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船坞、码头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同均属于船坞、码头建造合同。该类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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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2.html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码头、船坞建设)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坞、码头建造合同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8条第 2 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2.html

《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1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此类案件系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相应地,该类案件应由航道、港口疏浚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 条的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该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当事人就该类争议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民事诉讼法》第34 条的规定而应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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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2.html

如果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审理涉及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 18 章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则首先还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准据法,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
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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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均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如果争议的建设工程不涉及船坞、码头建造,而涉及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而发生的纠纷,则不适用本案由,而应根据个案的特点,合理地确定相应的案由。有的可确定为本案由的上一级案由即海事海商纠纷,有的可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的可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或委托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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